协会章程Introduction


泰州市绿色建筑企业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泰州市绿色建筑企业服务协会。

第二条  泰州市绿色建筑企业服务协会是全市性社会团体,由泰州市的绿色建筑企业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泰州市绿色建筑企业服务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提升新建建筑绿色性能、改善既有建筑绿色品质、突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开展活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全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为泰州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泰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泰州市海陵区永兴路26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新时代、新常态的新要求,对绿色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科学管理、规范市场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二)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制定绿色建筑行业标准,推广应用先进企业质量标准,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活动,提高绿色建筑企业服务行业技术水平和队伍素质;

(三)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办好会刊、技术书籍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宣贯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四)进行行业自律,开展诚信评估,弘扬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绿色建筑企业服务行业的需要,充分发挥协会人才、技术优势,开展有关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开发、咨询、论证、评审和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举办各类业务技术培训班、研讨会、技术报告会、组织国内外交流学习考察,增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合作,不断提高企业和行业整体素质;

(六)经批准,组织开展行业评优,开展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示范项目宣传推广,开展先进单位及先进人物的推介、表彰和鼓励活动,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育环境建设;

(七)加强与兄弟省市协会的联系,开展行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承办国家、省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泰州市绿色建筑企业服务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从事绿色建筑及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设计、施工、检测、信息服务等独立的法人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公告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享有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积极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提建议,经常与协会保持联系;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暂停行使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协会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协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协会的负责人。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专职。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 3月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